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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11-19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依法保障广大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学院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河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规定大会规定》(豫教工字〔2012〕12)和《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院党组织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决策,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推动学院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教代会应当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的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构建和谐校园、促进改革开放、推进学院的发展和建设服务。

第四条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院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院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五条教代会在学院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学院教代会在学院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主任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学院的教学指导思想、事业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及其它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学院内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教职工聘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权益相关的规章制度等;

(三)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四)按照党组织的部署,至少每两年评议一次学院领导干部;

(五)讨论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学院领导班子及行政管理队伍应认真讨论和审议学院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学院教代会代表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学院教职工人数15%左右。

第九条教代会代表以专业教研室、管理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也可以若干个选举单位组成联合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

第十条学院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充分体现以教师为主体的原则,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其中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学院教代会代表的选举

(一)按选举单位分配正式代表人数。初步候选人名额原则上应多于正式代表的20%,报大会筹备委员会办公室审定。经审查同意后,各选举单位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以无计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正式代表。

(二)参加选举的人数,在达到应到会教职工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若获得过半数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确定人选时,可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名额可另行选举.

(三)学院党政领导分别在有关工会小组参加代表选举。

第十三条学院教代会代表的调整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代表,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

(一)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学院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学院内部调动一般应予保留;

(二)教代会代表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三)教代会代表被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四)教代会代表因各种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教代会代表出现上述情况的应报学院教代会主席团备案。

第十四条学院教代会代表的补选

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其程序是:

(一)原选举单位向学院提出申请;

(二)经教代会主席团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报学院;

(三)审查同意后,向下次教代会代表报告补选情况。

第十五条学院教代会代表应享有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学院改革、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学院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六条学院教代会代表应履行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规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构建和谐校园,建设优良校风、学风中起带头作用;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贯彻教代会决议,覆行代表职责,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认真听取并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并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和组织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两级教代会制度,学院教代会实质上是二级教代会,其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学校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十八条学院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时间分别在每年开学后第三周至第四周举行。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会,应及时向代表说明,并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学院教代会召开前后应向校工会组织报告。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领导班子、学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九条学院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学院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学院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中心工作及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院工会提交学院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学院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学院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四条学院教代会根据具体情况,可逐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如: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委员会、教学科研委员会、财务监督委员会、生活福利委员会等),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学院工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院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学院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十七条学院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提出大会工作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组织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做好教代会的会务工作。包括会议的文秘工作,联络工作,协助大会主席团做好其他工作;

(三)大会闭幕期间,负责组织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代表提案落实情况;

(四)负责处理大会闭幕期间的重要工作。教代会闭幕期间,遇到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五)负责教代会的宣传工作。大会召开前运用各种形式宣传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大会结束后,向学院广泛宣传大会决议和主要精神。负责大会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六)负责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保障他们的民主权益,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七)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八条学院应当为学院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提案工作

第二十九条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在征求教职工意见后,就学院改革发展、教学、科研、管理、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奖酬金分配方案、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三十条提案的征集

由教代会提案委员会向代表发出征集提案通知。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提案。提案应按照一事一案的格式提出。提案由一名代表提出后,一般须有1名以上代表附议。

第三十一条提案的审查、立案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提案人员为共同提案人。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通过后立案,立案要求:

(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属于学院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3)符合学院实际情况且具有实际意义;

(4)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立案。

(四)重大提案应提交学院党总支议讨论研究,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大会议题。

第三十二条提案的办理

(一)对立案后的提案,要填写提案处理表,会同学院党、政及工会领导,共同商定提案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要逐条落实到承办单位或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二)承办单位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要认真制定落实方案(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定任务)。不能落实的要说明具体原因。

(三)学院领导对承办单位或部门的落实方案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提案的检查和反馈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二)提案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提案内容,并向提案委员会(或工会)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做到案案有落实,件件有交待。

(三)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上报告上次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第七章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学院教代会与学校教代会制度一样,要全面落实教代会职权,定时开会,到期换届。学院工会组织是学院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院党组织领导下工作。

(二)学院召开教代会前一周,要把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和筹备情况等以书面形式向校工会报告,经校工会批准后召开。会后向校工会报告会议情况。

(三)校工会负责学院教代会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学院教代会与工代会结合举行,代表同时选举产生,工代会代表同时是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与工代会的主席团实行“一身两任”。

第三十六条学院教代会与工代会的届期一致,规定我院2006年为升本后的第一届,2012年为第三届,自2012年始五年一届,届内大会称次,以此类推。

第三十七条学校教代会实施办法经第三届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学院教代会实施办法产生自学校教代会实施办法,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