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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三会一课”制度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11-19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提高组织生活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三会一课”制度是指党员参加所在基层组织的党小组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党课制度。

第三条注重调查研究工作,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和中心工作,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找准问题症结所在,根据上级组织的要求,结合本支部党员的思想实际,确定“三会一课”内容。要事先将内容通告给党员或与会委员,以便有针对性地做好准备。

第四条组织生活安排的内容要适当集中,每次活动集中解决一至两个主要问题。组织学习或听党课后,要及时组织党员进行广泛深入的讨论,加深体会,提高认识。

第五条要坚持党性立场,坚持真理,不回避矛盾,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互相帮助,共同提高。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不含糊,不苟同,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第六条党员必须按时参加“三会一课”,因故请假未能参加活动的,依照《党组织生活会制度》处理。

第二章党小组会

第七条党小组生活会每月召开1次,各小组可根据支部的安排和实际情况确定开会的具体时间。

第八条党小组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

(二)研究贯彻支部决议、决定和上级党组织指示并检查落实;

(三)党员个人汇报思想和工作、学习、生活中重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报告的问题;

(四)检查党员模范作用的发挥情况;

(五)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九条党小组会议前党小组长应将小组会的内容提前通知党员,并要求党员做好准备,以保证党小组会的质量。

第三章支部委员会

第十条支部委员会每月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也可召开支委扩大会议,吸收党员和非党领导干部列席,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支部委员会,一般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书记不能主持会议,应事先委托其他支委主持。

第十二条支部委员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完成。

(二)研究党支部工作计划、总结、讨论支部工作重要事项和工作措施;

(三)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评选优秀党员。

(六)党章党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支部委员会要发扬民主,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对需要决议的事项,要经过广泛讨论形成决议,并做好记录。支部委员会决定重要事项时,到会支部委员必须超过半数以上;如遇重大问题要作出决定,到会的委员不超过半数时,必须提交党员大会讨论。

第四章党员大会

第十四条党总支、支部每学期召开2次党员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增加活动次数。

第十五条召开党员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党员参加。党员大会一般由党总支、支部书记主持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书记不能主持会议,应事先委托其他支委主持。

第十六条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讨论并通过总支、支部工作计划;

(二)讨论并通过总支、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表彰或处分党员的意见;

(四)选举党总支、支部委员会或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

(五)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党委布置的任务;

(六)讨论总支、支部委员会提交的其他问题。

第十七条凡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先由党总支、支部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充分讨论后再进行表决,党员大会表决时,须由半数以上应到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赞成,才能做出决议或决定。

第五章党课

第十八条每季度上一次党课,可根据形势任务的需要,可适当增加党课次数,相对集中使用党课时间。

第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讲课。党课教员一般由在同级党组织中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或先进党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无特殊情况,不能无故缺席党课。对因故未能参加党课的党员要及时补课